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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3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梁茜颖律师、说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4SH7200156/CCCC/cl/cm/D7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告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告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议案的公告》(以下与原会议通知合称“会议通知及公告”), 决
定取消原拟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 除取消部分议案外, 原
会议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公司董事会已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以前公告该
等取消议案事宜并说明原因。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0: 30 在上海市青浦区蟠龙路 899 弄兰韵文化中心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22日上午9: 15至9: 25,
9: 30至11: 30和下午13: 00至15: 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2 日 9: 15 至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1,910,5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77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4SH7200156/CCCC/cl/cm/D7 2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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