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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8 17:35:03 股吧网页版
奥锐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9


证券代码:605116 证券简称:奥锐特 公告编号:2024-040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4 号)同意,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81,212.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8,121,200
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12,1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11,648,571.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00,471,428.3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325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海通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扬州奥锐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扬州奥锐特”)、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奥锐特药业股份 兴业银行股份有

有限公司 限公司台州临海 358520100100360906 803,686,622.64
支行

扬州奥锐特药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天台 1207061129200332601 0

支行

扬州奥锐特药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天台 19940101040050600 0

县支行

合计 803,686,622.64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及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作为乙方,海通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308 吨特色原料药及 2 亿片抗肿瘤制剂项目(一期)、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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