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重庆四方”或“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力、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的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经营效率提高,合理地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五部委关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政策与发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管理体制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体制。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垂直领导与监督。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称“内部审计”或“审计监察中心”)及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覆盖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等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工作必须独立于任何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在独立性的前提下确保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不直接参与或负责生产经营的决策与执行、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第七条 审计监察中心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任免,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人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掌
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监察中心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
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及时按要求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应力求避免一切利益关联或冲
突。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被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需要明示并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报告和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年度审计目标、审计工作安排、人员配置计划以及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部门报告等事项以及审计监察中心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对货币资金进行检查。重点关注大额非经常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程序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
财务报告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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