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人及以上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二分之
一。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