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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19:33:49 股吧网页版
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 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3-67887666
www.tahota.com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关于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 001 号
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202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5)《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6)《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9)《关于 2024 年度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10)《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竞买矿产资源的的议案》;

关于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1)《关于董事、监事 2023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4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重
庆市南岸区复兴街 9 号中讯时代 25 层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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