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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3 19:29:48 股吧网页版
四方新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审查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4


中国 重庆市 两江新区 财富大道 1 号财富金融中心 36、43 层

36、43/F, Fortune Financial Center,No. 1 Fortune Avenue

Liangjiang New Area, Chongq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3-67887666

关于审查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合法合规性



法律意见书

(2024)泰律意字(四方新材)第 002 号
致: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根据贵司及其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材料,就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的增持行为合法合规性,主要涉及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本次增持是否符合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条件、本次增持是否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供贵司参考:

法律意见书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经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其基本情况如下:

(1)李德志,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5102131967****4010。

(2)张理兰,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身份证号码为:5102131967****3721。

2.根据增持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编号 2024-033 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暨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公告》(以下简称“033号公告”),本次增持前,李德志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02,4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46%;张理兰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0%。

2. 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公司在 2024 年 3 月 8 日发布的《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暨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增持人拟自 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3 日期间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
低于 1,700 万元,不高于 2,000 万元,本次增持价格不高于 12.78 元/
股。增持人在股份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编号为 2024-033 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暨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公告》(以下简称“033 号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增持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1,45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具体情况为李德志增持 1,45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85%、张理兰未增持公司。本次增持金额合计17,014,274.40 元,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4. 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法律意见书

本次增持完成后,李德志直接持有公司 103,939,1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0.31%;张理兰直接持有公司 11,20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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