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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21:49:13 股吧网页版
四方新材: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2
第三章 股份变动...... 4
第四章 其他有关规定...... 7
第五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
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
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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