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3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3
第二节 担保审批权限...... 3
第三节 担保合同的订立...... 5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6
第一节 对外担保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6
第二节 风险管理...... 7
第五章 法律责任...... 8
第六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保证及商业承兑汇票保证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个人或部门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之联营公司;
(五)公司其他关联方。
第七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其他重要的资料。
第十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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