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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8:26:16 股吧网页版
派克新材: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派克新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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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4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 4 月 30 日,贵公司分别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无锡派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024 年 5 月 10 日,贵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载明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收到股东是玉丰先生提交的《关
于增加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增加临时提
案外,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
开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10:00;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其中,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0: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是玉丰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
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8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6,183,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2.87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68,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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