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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4 18:01:46 股吧网页版
嵘泰股份: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5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4BJ(法)字第 0684号
致: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嵘泰股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嵘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有关材料中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在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于 2024年 1月 3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公司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4年 5月 31日,公司实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1,695,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91%;根据公司
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前述已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

根据《监管指引第 7 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当日公司回购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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