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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7:51:25 股吧网页版
西上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 181 号盈科律师大厦

电话:021-36697888 传真:021-36697889 邮编:200436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上海”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公司实行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西上海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证言。本所律师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4、本所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审计、评估、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5、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同予以上报或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由原上海西上海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而成,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于 2020年 10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2649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4 万股,于 2020 年
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西上海”,股票代码A股“605151”。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载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41167473L

名称 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朱燕阳

注册资本 13,534 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恒裕路 517 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摩托车零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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