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中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981 号)批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80,090,2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
400,451,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320,360,8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80,090,2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为: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
量为 299,021,05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4.66%,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因 2024 年 7 月 7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 号)文件核准,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8 日公开发行了 3,691,35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
行总额 36,913.50 万元,债券期限为 6 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23〕89 号文同意,公司 36,913.5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5 月 5 日
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港转债”,债券代码“111013”。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新港转债”转股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4 日至 2029 年 3 月 7 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新港转债”累计转
股数量为 54,198 股,总股本增加至 400,505,198 股。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其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浙江越盛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三、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99,021,050 股;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8 日;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即申请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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