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3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391 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A楼 9-12 层
邮编:310012 电话:0571-87006666 传真:0571-87006661
网址:www.zjblf.com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更新回复......4
审核问询问题 1 ......4
一、事实情况说明......5
二、核查程序 ......5
三、核查意见 ......6
审核问询问题 5.3......6
一、事实情况说明......7
二、核查程序 ......7
三、核查意见 ......8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的更新......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本次发行的方案 ......14
五、发行人的设立......14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14
七、发行人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6
九、发行人的业务......17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8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7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行......28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8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29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2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32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2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2
二十二、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3
二十三、本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33
二十四、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38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
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并根据要求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
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出具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
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告发布了《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发行人 202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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