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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2
证券代码:605167 证券简称:利柏特 公告编号:2024-045
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226,554,67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226,554,670 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无
战略配售股份。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6 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2021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96 号)核准,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2,268,882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股东为:上海利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柏特投资”)、张家港保税区兴利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利合伙”)、沈斌强、杨清燕、杨清华、杨东燕、陈裕纯、宋玉芹、孙霞、李建平、袁斌、李铁军、何军、陈裕飞、霍吉良及张泉林。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226,554,67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45%,将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449,070,000 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江苏利柏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承诺具体如下: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1、利柏特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沈斌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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