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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27 16:05:10 股吧网页版
洪通燃气: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2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通燃气”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洪通燃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90号)核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8,8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8,821,698.1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0月26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4-00035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2020年10月26日,公司及保荐人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为方便公司经营管理,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2020年12月2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新疆巴州洪通燃气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共同方和保荐人西部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专人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新疆洪通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规模 调整后拟使用募
集资金规模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 77,999.46 73,065.67 70,025.67
套工程项目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该项目之设计产能为100×104立方米/天的液化天然气工厂、二道湖应急调峰储配总站已建成并于2023年9月正式投产;该项目所余门站、管道等工程根据市场发展状况逐步实施。

三、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方便管理,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 年 12 月 2 日,公司与哈密能源签署了《专项
借款合同》约定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哈密能源提供有息借款以实施第十三师天然气储备调峰及基础配套工程项目,在上述借款总额范围内一次或分期向哈密能源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 3 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收取利息,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经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
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公司按照《专项借款合同》向哈密能源提供的募集资金
借款余额及滚动使用新增的募集资金借款不再计收利息。同日,公司与哈密能源签署了《<专项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原合同“三、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年利率采用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利息。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结息日为每季末 20 日。”变更为“三、借款利息 自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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