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二章 本制度适用范围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公司重大投资事项/项目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 其它经公司董事会判定应受本制度管理的投资事项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拟实施的本制度第三条项下的投资事项/项目在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事项/项目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事项/项目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事项/项目成交金额(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事项/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事项/项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投资事项/项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拟实施的本制度第三条项下的投资事项/项目在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投资事项/项目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 50%;
2、投资事项/项目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3、投资事项/项目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 50%且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4、投资事项/项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1000 万元以上,但不同时满足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5、投资事项/项目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 50%且超过 500 万元的条件;
6、投资事项/项目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不同时满足超过 5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条件。
(三)公司拟实施的本制度第三条项下的投资事项/项目相关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本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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