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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15:32:15 股吧网页版
东亚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
及《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
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
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
等因素, 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
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
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
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
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
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 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 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 经董事会批
准, 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
送保荐人;

(四)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
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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