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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15:32:18 股吧网页版
东亚药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4)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
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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