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5 18:00:49 股吧网页版
国光连锁: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国光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负责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审议和记录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若存在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的情形,其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意见、表决的,其发表的意见、表决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并应当说明理由。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