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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 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茂泰”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张征轶律师、韩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永茂泰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永茂泰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永茂泰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及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并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和讨论。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的保证, 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在调查过程中, 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文件, 本所律师已对该等文件进行了适当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指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公布并生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本所并不保证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的任何变化或被作出的任何解释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会产生影响。
24SH7200155/RH/kw/cm/D8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此基础上,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2,000-4,000
万元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价格为不
超过人民币 12.54 元/股(含), 回购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公
司于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方案暨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5)。
截至申请日(即 2024 年 6 月 7 日), 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4,453,02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35%, 成交最高价7.56元/股, 最低价6.18元/股, 支付的总金额为3,000.94万元(不
含交易费用), 回购股份均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大
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不得质
押和出借。
基于上述, 公司截至申请日(即 2024 年 6 月 7 日)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票 4,453,028 股
不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需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
息。
二.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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