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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4 18:00:33 股吧网页版
神通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 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与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通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神通科技的委托,于 2021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2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神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神通科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神通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神通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神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神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和本次回购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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