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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之佳: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2023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核查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之佳”“上市公司”“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业绩承诺方做出的关于河北唐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医药”“标的公司”)2023 年度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协议“甲方”)与浙江自贸区珏静志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自贸区明照远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自贸区举成勤酬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乙方”)及王冠珏、赵明及其他股东方(协议“丙方”)、协议其他相关方签署的《河北唐人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股权收购协议》),唐人医药的业绩承诺如下:
(一)承诺业绩指标

1、标的公司于 2022 年度、2023 年度应实现的承诺净利润数(核心指标):
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分别为8,576.30 万元、8,629.78 万元。

2、辅助风控指标(不属于业绩承诺指标):

①定性要求:保证业绩承诺期间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业务稳定、员工稳定、地政关系稳定。

②定量要求:2022 年末门店数较上年末增长不低于 5%,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不低于 3%。2023 年末门店数较上年末增长不低于 5%,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不低于 8%。

定量辅助风险控制指标设立的主要目的仅是帮助公司控制业绩承诺指标“净利润”的质量,不属于业绩承诺指标。

(二)业绩补偿金额

若承诺期间标的公司任一年度实际净利润低于当年度承诺净利润,则乙方和丙方按协议签署日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向甲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1、2022 年度

若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则乙方和丙方应按照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207,350 万元×(8,576.30 万元-2022年度实际净利润)÷8,576.30 万元。

2、2023 年度

情形一:若 2022 年度未触发业绩补偿,标的公司 2023 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
到 2023 年度承诺净利润,则乙方和丙方应按照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207,350 万元×(8,629.78 万元-2023 年度实际净利润)÷8,629.78 万元。

情形二:若乙方和丙方 2022 年度已进行业绩补偿,且标的公司 2023 年度业
绩完成率低于 2022 年度业绩完成率,则乙方和丙方应按照如下公式向上市公司进行差额补偿:应补偿金额=207,350 万元×(8,629.78 万元-2023 年度实际净利润)÷8,629.78 万元-2022 年度已补偿金额。

情形三:若乙方、丙方 2022 年度已进行业绩补偿,且标的公司 2023 年度业
绩完成率高于 2022 年度业绩完成率,以乙方、丙方 2022 年度已进行业绩补偿为准,不再设定新的业绩补偿。

(三)业绩补偿方式

1、若 2022 年度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扣减保证金,不足部分乙方、丙方按协议签署日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补足,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丁方对于上述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保证金因 2022 年度业绩补偿等原因被扣减,扣减部分应于扣减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丙方按协议签署日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补足,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丁方对于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 2023 年度触发业绩补偿条款,乙方、丙方按协议签署日各自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比例以现金补足,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丁方对于补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承诺期间任一年度触发业绩补偿条款,则乙方、丙方应在当年度的专
项审计报告出具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补偿完毕。

(四)减值测试

1、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两个交易阶段全部交易标的进行减值测试,并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当年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时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减值测试的结果为:期末两个交易阶段全部交易标的资产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主体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对资产减值额大于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主体已累计支付的补偿金额之差额,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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