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4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5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0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1
六、结论意见...... 12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健之佳 指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工持股计划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指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指导意见》 指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指
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健之佳医
本法律意见 指 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员工持股
计划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
致: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仅就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仅涉及有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有关财务等其他方面的问
题并不发表专业意见。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和披露,并且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
5. 公司保证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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