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4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5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6
四、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7
五、结论意见...... 7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健之佳 指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增持 指
的一致行动人蓝心悦女士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指
号一股份变动管理》
《公司章程》 指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关
《增持公告》 指 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77)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健之佳医
本核查意见 指 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
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本次增持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仅就公司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2. 本核查意见仅涉及有关法律事项,本所律师对有关财务等其他方面的问
题并不发表专业意见。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和披露,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实施本次增持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和确认。
4.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公司保证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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