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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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09014号
致: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凯迪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凯迪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凯迪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凯迪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凯迪股份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凯迪股份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关于修订<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
公告了《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下午 14:3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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