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流程,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套期保值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商
品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要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如农产品期货、期权及相关场外期权品种,包括:生猪、豆粕、玉米、豆油、菜粕、白糖等。
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合规公开的场内或场外交易场所,场内为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场外交易对手仅限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三)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期权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四)公司应当以自身或者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成立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作为执行机构,公司财务部门及审计部门为监督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工作小组组长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审批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应急处理;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工作小组由公司期货业务部负责人任组长,内控员、研究员、交易员、交割员以及其他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为组员。严格在本制度的框架下执行决策小组核准的套期保值方案,并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行情分析,给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二)负责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及相关测算。
(三)负责盯盘和执行交易;
(四)负责市场异常情况报告;
(五)配合现货相关部门开展交割业务;
(六)行使领导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商品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商品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领导小组审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在相关审批权限范围内,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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