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法律意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 层
电话:0871-63172192 传真: 0871-63172192 邮编: 65002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神农集团、公司 指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指
计划》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首次授予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 指
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神农集团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法律意见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
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
法律意见
致: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以
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神农集团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同意神农集团部分或全部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导致法律上或其他任何方面的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神农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5.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神农集团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方的保证:
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6.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神农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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