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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17:48:07 股吧网页版
园林股份: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査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的情况进行了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杜佳民、张建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24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杜佳民、张建

(五)现场检查方法: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的“三会”文件和与会议相关的其他资料;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文件和本持续督导期内的部分会计科目明细;查阅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了解了公司的治理情况、运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园林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相关的制度和文件,查阅了2023年度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决议和记录、法律意见书等会议资料,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文件,与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谈
话与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园林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2023年度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查文件、查阅了公司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董事会秘书进行了谈话与沟通。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园林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和公告文件,并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与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园林股份资产、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按规范要求支付完毕并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2023年,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的支付。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财务报表及审计报表和定期及临时公告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并与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园林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重大对外投资审议程序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
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定期及临时公告,抽查了2023年度期间重要采购销售合同,与董事会秘书沟通确认。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园林股份经营模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经营情况正常。园林股份的核心竞争力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未发现园林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园林股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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