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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6 17:07:09 股吧网页版
法狮龙: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24070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电话/Tel:(+86)(571)85775888 传真/Fax:(+86)(571)8577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狮龙”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法狮龙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简称“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法狮龙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法狮龙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
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法狮龙的股份,与法狮龙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狮龙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法狮龙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法狮龙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法狮龙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50,807,950.10
元。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分配现金红利 3 元人民币(含税)。截至 2023 年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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