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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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
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杰律师、杜佳盈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 年 9 月 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和届
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同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钱犇(单独持有公司 22.3277%股份)向公司提交《关于向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提请增加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临时提案暨取消原议案的函》。2024 年 9月 7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增加审议临时提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同时取消审议原议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
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股份 174,11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9.5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63,73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5.36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6 人,代表股份 10,38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46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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