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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侨食品: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2024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3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

一、制订目的
为使本集团资金贷与他人作业有所依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程序。二、适用范围
本作业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三、定义
3.1 本公司:指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3.2 子公司:指本公司之合并报表内下属公司。
3.3 控股公司:指对本公司有实质控制权之公司。
3.4 有权决定机构: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订定之股东会(股东)或
董事会机构。

四、作业规定及程序
4.1 本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仅限于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
间。
4.2 资金贷与条件之定义,限短期融通资金,并以下列情形为限:

4.2.1 本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

4.2.2 本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情形下,可以借款给子公司。如借款子公司非
本公司之全资控股子公司,则该子公司的其余股股东应按持股比例向子公
司提供同等比例借款。
4.3 短期融通资金贷与总额及个别对象之限额
本公司或子公司资金贷与他人之总额不得超过出借方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 或核阅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四十。
个别贷与金额不得超过出借方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或核阅财务报表净值之 百分之四十。
4.4 资金贷与作业

4.4.1 本公司与子公司办理资金贷与事项,依本公司及子公司公司章程,经

有权决定机构核准后,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方可执行。
4.4.2 有权决定机构得授权董事长于决议通过之额度,于一年内分次拨贷或
循环动用。所称通过之额度,指本公司或子公司对单一企业之资金贷与之
授权额度不得超过该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
4.4.3 财务单位应就资金贷与事项建立备查簿。资金贷与经有权决定机构决
议通过后,应将资金贷与对象、金额、有权决定机构决议通过日期、资金
贷放日期及依审查程序应审慎评估之事项,详予登载备查。
4.4.4 内部稽核人员应定期稽核资金贷与他人作业程序及其执行情形,并作
成书面记录,如发现重大违规情事,应即以书面通知各相关负责人。
4.4.5 财务单位应就每月所发生及注销之资金贷与事项编制明细表,俾控制
追踪及办理通报申报,且于财务报告中揭露资金贷与资讯及提供签证会计
师相关资料。
4.4.6 因情事变更,致贷与对象不符本准则规定或余额超限时,财务单位应
订定改善计划,

经有权决定机构核准后,将相关改善计划送各相关单位,并依计划时程完
成改善。
4.5 资金贷与期限及计息方式
4.5.1 本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从事资金贷与期间以一年为限。
4.5.2 上述 4.5.1 所指贷与资金之计息,不得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

价,如遇特殊情形,得经有权决定机构核准后,依实际状况及需要予以调
整。
4.6 已贷与金额之后续控管措施、逾期债权处理程序
借款方于贷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偿还借款时,应连同本金加计付之利息一并清偿。借款方若到期未能偿还,出借方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4.7 通报申报程序
4.7.1 每月十日前,财务单位应将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贷与余额送交
控股公司财务单位。

4.7.2 除按月通报申报资金贷与余额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贷与余额达下
列标准之一时,财务单位应即检附相关资料通知控股公司会计单位于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办理公告申报:

资金贷与余额达控股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对单一企业资金贷与余额达控股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百分之十以上
者。

新增资金贷与金额达人民币贰佰万元以上且达控股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

值百分之二

以上者。

本作业程序所称事实发生日,系指签约日、付款日、董事会决议日或其他
足资确定资金

贷与对象及金额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五、实施与修订
本作业程序之订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报股东会同意后实施,修订时亦
同。

南侨食品集团(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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