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6
财务报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河南省豫南燃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南燃气管道公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豫南燃气管道公司系由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集团”)、光山县驿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李国喜等
36 位自然人股东于 2002 年 12 月共同投资设立。于 2008 年 11 月,经豫南燃气管道公司
临时股东会决议,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0)3151 号文批准,本公司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后股本为 46,270.20 万元。2022 年 6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22]1202 号文批准公司向长葛市宇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32,154,340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发行后股本为
49,485.63 万元。2023 年 5 月,公司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4 股,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全体持有人名册,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 692,798,876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69,279.89 万元。
本公司属于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输送及销售:天然气相关产品开发及利用;天燃气管道管理。产品主要有:管道天然气销售,城市天然气销售,代输天然气、燃气安装工程等。
本公司的母公司为河南蓝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终控股公司为河南蓝天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李新华。
本公司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2024 年 3 月 25 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及以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除部分金融工具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2、持续经营
公司行业无重大变化,公司无重大资产损失,无其他表明其不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事项。可以预计公司自报告期末至少 12 个月内公司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三、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3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会计期间
本公司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
间。本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自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本公司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
间。本公司以 12 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应收款项本期坏账准备收回或转会金 单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额重要的
本期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 单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重要的投资活动 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6、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对其他参与合并企业控制权的一方为合并方,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控制权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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