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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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蓝天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4 年 9 月 4 日下午 2:40 召开的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以及审议事项等,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30 日。
2024 年 9 月 4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新华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3 人,代表公司股份391,861,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4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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