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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保证股东会合法、有序、高效、平等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 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当时股东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章 股东会会议制度

第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在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召集,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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