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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7:28:36 股吧网页版
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工作制度是董事会秘书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或其他熟悉公司经营运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更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与董事会秘书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或未完成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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