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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0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
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
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
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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