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0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能源”“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恒盛能源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84 号),恒盛能源首次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0,000 股,并于 2021 年 08 月 19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0,00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50,000,000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限售股股东为自然人股东 5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08,446,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74.45%。该部分股份
将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 2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00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0,000,000 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变化如下: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流通上市
2022 年 8 月 19 日,因锁定期届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合计
1,110,000 股流通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减少 1,11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
2、权益分派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完成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0 元(含税),转增 80,000,000 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 8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 59,556,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增加 20,444,000 股。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自然人 5 名,分别为余国旭、余恒、余杜康、
杜顺仙、余国升。其中余国旭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长;余恒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余杜康、杜顺仙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不在公司任职;余国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之兄弟,在公司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担任采购经理。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余杜康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当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 36 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即锁定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42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关于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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