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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服务企业发展战略,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主要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
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战
略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报由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工作小组等工作组。

工作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

第十条 公司证券业务部门、总经理办公室应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战略规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由公司证券业务部门、财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负
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工
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指定一名委员负责。工作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
责召集,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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