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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适时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如董事会秘书自
行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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