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5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 年 8 月 1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4 日 13 点 00 分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
经济开发区兴北路 10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1,186,28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2808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共计持有公司股份120,76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13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2,2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22,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5%。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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