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诚法意[2024]字 0517 第 002 号
沈阳市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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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诚法意[2024]字 0517 第 002 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黄鹏、秦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制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通过指
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5 月 5 日,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9.49%
股份的股东李维诚,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注册地址由当前的“烟台开发区贵阳大街 11 号”变更至“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南昌大街 3 号八角湾中央创新区国际科创中心 C 楼”,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第五条中对应的记载内容。同时,提请公司董事会将上述建议作为临时提案一并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将涉及的章程修订
内容与董事会已公告的章程拟修订内容统一审议。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通过
指定媒体及网络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
暨延期召开的公告》,公司原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因上述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公司决定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至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原股权登记日不变。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公司已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30 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大街 11
号公司整机楼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的代理董事长王宏臣先生主持。
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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