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94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天准科技、公司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 年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本次归属 指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本次调整 指 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8.8000元/股调整为
17.9089 元/股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2023 年 8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94 号
致: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天准科技 2022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天准科技的股票,与天准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2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2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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