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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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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第 7 号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的委托,对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2022 年度回购方案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7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二)2024 年度第一期回购方案
公司于 2024年 1月 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7.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2024 年度第二期回购方案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 2024 年度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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