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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9:23:18 股吧网页版
光峰科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688007)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光峰科技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现就光峰科技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 年 第 二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 的 议 案 》 , 并 发 表 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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