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7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821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42层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杰普特、公司、上市公司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指 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受让和持有的杰普特 A 股
普通股股票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杰普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 821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杰普特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杰普特的股票,与杰普特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本员工持股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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