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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1 19:27:55 股吧网页版
国盾量子: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2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6 层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的核查......5

一、关于《问询函》问题 1 的核查意见......5

二、关于《问询函》问题 5 的核查意见......17
第二部分 关于发行人有关事项变化情况......20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0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20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1

四、发行人的业务......21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22

六、发行人的主要财产......24

七、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9

八、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1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34

十、发行人的税务......35

十一、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35

十二、结论意见......3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 01333-1 号
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盾量子与本所签订了《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委托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国盾量子本次发行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国盾量子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交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70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并鉴于发行人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对《问询函》相关问询事项及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有关变化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国盾量子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国盾量子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国盾量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国盾量子部分或全部在申报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国盾量子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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