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5 19:07:43 股吧网页版
沃尔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沃尔德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5 第 0224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15 第 0224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
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以及应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八
字路 1136 号,嘉兴沃尔德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