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4 第 027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524 第 0275 号
致: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
“《业务办理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指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该等专业
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相关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基于上述,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3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披露了
《北京沃尔德金刚石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根据该等文件,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后续拟用于员工持股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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