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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2 17:43:28 股吧网页版
芯源微:芯源微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二批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3


证券代码:688037 证券简称:芯源微 公告编号:2024-071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二批次、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

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07,35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07,35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第二批次、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批次的股份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宋雷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4 月 10 日至 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28)。

4、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30)。

5、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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