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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10 16:20:35 股吧网页版
金达莱: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11


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4-003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发回重审后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路创实业工程款5,790,883.19元及利息损失(以5,790,883.1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9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鉴定费8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成本,对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存在与客户进一步协商增加合同金额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1 月,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洛阳
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路创实业”)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洛阳龙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龙丰建投”)起诉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 年 3 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 年 4 月,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
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6 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2021 年 12 月,路创实业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2 年 8 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2023 年 2 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路创实业的起诉。因公司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 年 3 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12 月,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
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 5,790,883.19 元及利息损失(以 5,790,883.19 元为基
数从 2019 年 1 月 9 日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鉴定费
80,000 元;2、驳回原告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反诉原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案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005、2021-014、2021-016、2021-021、2021-036、2022-019、2023-006、2023-009、2023-041 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豫 03 民终 132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1,884 元,由洛阳路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38,800 元,江西
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3,084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如按照本次判决执行,预计将增加公司成本,对损益产生少量影响,但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公司保留申请再审的权利,并存在与客户进一步协商增加合同金
额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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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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